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做强制要求的通知(试行)
各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贯彻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75号)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,保障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、安全有效开展,在分析各类建设项目实际,保障各方面安全和项目功能的基础上,现就部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不做强制要求的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纳入非强制管控的建设项目范围
(一)工业建设项目
1.石油、煤炭建设项目。
2.危险化学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。
3.大量生产使用重金属建设项目。
4.危险废物处理(置)建设项目。指对易燃易爆废物、医疗垃圾、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、贮存、利用和处理(置)的项目。
(二)仓储建设项目
危险化学品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仓储建设项目。
(三)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
1.传染病医院等建设项目。
2.加油、加气站,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建设项目。
(四)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项目
1.垃圾填埋场、垃圾转运站(场)、公厕等易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。
2. 污泥处理(置)厂建设项目。
3. 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雨污水泵站、供水加压泵站、变电站、供(换)热站、燃气调压站、地铁站出入口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建设项目。
(五)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
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。
二、相关管理要求
1.纳入非强制管控范围的建设项目,在规划设计、图审、验收等环节,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做强制要求,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、应做尽做的开展海绵城市建设。相关审查部门主要审查是否按照应做尽做的原则落实海绵城市理念。
2.对未纳入非强制管控范围的建设项目,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。
3.本通知执行过程中,各行业主管部门、各区政府应注意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突出问题,定期组织对非强制管控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,必要时市海绵办组织进行修订完善,报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。
4.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取得规划条件(选址意见书)的建设项目不执行本通知。
5.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,试用期2年。
2020年3月20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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